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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应跟上教育改革发展的步伐
来源: | 作者:education-95 | 发布时间: 2022-11-16 | 344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正式实施,伴随着“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等一系列新表述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随之开启了一条崭新的法治化路径。

  “重在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突出制度问题”

  “教育是我国发展较快的领域之一,如果有条件的话,确实有必要对教育法律作全面修订,解决眼前的问题也是必要的。”时间回溯到2015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傅莹曾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期间表示。

  按照当天的会议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就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条约等进行分组审议。但在6个小组的分组审议现场,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几乎无一例外成为热点。

  此前两天,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开幕会上,已经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对《草案》作说明。

  与时俱进地修订这几部教育法律,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明确任务。分别制定于1995年、1998年和2002年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加强我国教育法治建设、促进和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法律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急需通过修法解决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筹解决不同教育法律中均有涉及的教育重大问题,《草案》将近年来在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社会共识的成果,提炼后补充到相关法律中,从完善教育基本制度、完善高校管理制度、完善教育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等4个层面进行修正,力图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一些突出的制度性问题,体现中国特色教育基本制度。

  “这次修改,重在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一些突出的制度问题。”袁贵仁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之前,相关教育法律的修订经过了一段不短的酝酿期。前期,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3部法律进行了集中研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拟定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建议(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经过两次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相关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协调、修改后,形成《草案》。《草案》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前,为配合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法律修改工作,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组成调研组赴北京、天津、陕西、浙江、广东、福建、新疆、甘肃等地调研,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专家学者的修法意见和建议。

  对许多社会公众关注的教育热点,《草案》也充分予以明确。如对高等教育法作修改,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强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作用,改进高等学校评价模式,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加大了非法招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制售假冒学业证书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和呼声

  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对《草案》的建议从导向性意见到细节上的逐字逐句推敲,可谓“爱之深、责之切”。

  “高等教育法修改后的条文体现了从顶层设计下放部分权力,把过去由教育部统管的事下放到省级层面管理,更有利于调动各省办教育的积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亮权表示。

  在严以新委员的印象中,他出席过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座谈会就不下四五次,听取了大量意见,社会各界对几部教育法律从范围到内容修订都寄予很高期望,关注的许多问题都是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草案》的初次审议后,2015年9月8日至10月7日,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120位网民提出了280条意见,涉及教育体系和教育公平、举办教育机构、法律责任、高校学术委员会、高校评估、高校经费等方面。

  为进一步把教育法律修订完善,当年10月1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对《草案》的意见。座谈中发现,与会人员关注的热点领域与网民意见不谋而合。

  经过当年1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召开的《草案》通过前评估会,对教育法律修订的各方意见逐渐明朗。各方充分肯定了此次修订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给予认可,对实施的社会效果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预判。

  “促进教育公平”与“促进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哪个表述更准确?应该“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还是“均衡发展城乡学前教育”?普通本科院校中设置的专科教育二级机构应当由教育部审批还是由省级政府审批?该不该明确高校章程的法律地位?……带着这些问题,2015年12月21日,《草案》正式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二审,进入修法***。

  从客观实际出发修订完善

  李连宁在作关于《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指出,社会各界对教育3部法律修改寄予很高期望,建议将择校、减负、考试制度、高校办学自主权、校园安全等一些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问题纳入此次修改工作。

  报告显示,初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对教育法中关于教育的方针、目标和任务,教育体系和教育公平,双语教育和学前教育,继续教育和教育的公益性,教育信息化和**化及法律责任等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对高等教育法中关于高等教育管理、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职责、高等学校评价制度及经费投入等提出具体修改意见。